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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6-06-05 03:4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学校制订了《河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并于2012年6月2日经学校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河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突出学术水平,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知名专家学者代表、相关职能处室(人事处、学科学位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等)负责人和部分学院院长组成,其中从学院产生的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不超过29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向委员颁发聘任证书。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科(学位)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学科(学位)与发展规划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的处长兼任。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委员7-13人。各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经学院研究确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分委员会组织开展本单位各项学位建设和学位评定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核确定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核并批准各级各类学位授权点的培养方案;
 
  (七)组织开展校级及其以上各类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和学位质量评估工作;
 
  (八)组织授予各级学位授予仪式;
 
  (九)审核确定或撤销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资格;
 
  (十)审议与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十一)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十二)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授予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提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三)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拟定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配合学校组织各类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和质量评估工作;
 
  (六)审查所属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和申报材料;
 
  (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八)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暂缓授予、撤销决定决议时,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暂缓授予、撤销建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由主席当场宣布结果。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每年召开二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全体会议,会前召开主席会研究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内容与议程等。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校学位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做好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调查研究工作。
 
  第五章纪律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就能否参加会议及时告知校学位办公室,并进行备案。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含请假)或累计5次(含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不再担任委员,主席会应及
 
  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